为了加强对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渝府发<2001>126号)和重庆市教委《关于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师<200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继续教育对象与内容:
凡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含中师、中专、社会力量办学及电教教研部门的教师)均属继续教育的对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各级职务的教师五年累计接受不少于40学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的学分。本周期为2001年8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新任教师当年度必须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规范化培训不少于60学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由职业道德、规范化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科基本功训练及其它灵活性培训组成。其中职业道德教育5学分;规范化培训不少于20学分;现代教育技术培训5学分;学科基本功5学分;其他灵活性培训不少于5学分。规范化培训内容分公共课和专业课(含选修课)两部分。其中公共课8学分,它包括《现代教育理论》、《中小学教育科研方法与实验研究》、《课堂教学设计与操作艺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等4门课程,教师通过培训后,由全市组织统一考试(凡参加学历培训与公共课相通的课程,凭主办院校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免考),专业课不少于12学分,其具体的课程设置、考试方式及学分分配另文下发。规范化培训应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㈠职业道德教育学分折算:教师每年应做到自觉加强师德修养,自觉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参加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考试并达到合格,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做到以上要求者凭任职单位考核证明计1学分;若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的行为受过处分者,则不予计算学分。
㈡规范化培训学分折算:
1、公共课每门课程考试合格者计2学分,专业课课程学分折算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本周期内参加提高学历培训或第二学历进修(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作为规范化培训,必须凭主办院校毕、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自考《课程合格证》,按结业1科2学分计算;考查学科和学历补偿教育不计学分(提高学历指:小学教师进修专科及以上;初中教师进修本科及以上;高中教师进修研究生课程班或攻读硕士学位)。
3、在周期内参加培训者培训属于规范化培训范围,凭市教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教师培训者培训结业证书》,计规范化培训20学分。
4、在本周期内参加校长提高培训或研修培训作为规范化培训,凭合格证书计规范化培训20学分。
5、在周期内取得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培训合格证书者,凭合格证书计规范化培训20学分。
㈢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分折算:
按渝教师<1999>3号、渝教师<1999>14号文件要求,凡在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市考试合格者(含免试),凭区培训中心颁发的等级合格证书记5学分;在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教师此项不作硬性要求,此项学分纳入其它灵活性培训板块学分计算。
㈣学科基本功训练学分折算:经考核合格者计5学分,基本合格者记3分,先后达到基本合格、合格者累计5分(即先计3分,合格后加计2分),其具体训练内容与检测标准另文下发。
㈤其它灵活性培训学分折算
1、参加优质课竞赛凭获奖证书按主办单位层次市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学分;区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0.5学分。(注:“市级”指市教委、市教科所、市教育学会或市教委委托的其它职能部门等区级以此类推,论文获奖层次的认定与此相同)
2、撰写论文在报刊(其级别以刊号为准)上发表,凭报刊原件按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分别计4、3、2学分;论文评选(其级别以刊号为准,以主办单位的层次确定,教育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应降低一个层次确定)凭获奖证书,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3、2、1学分,区县一、二、三等奖分别记2、1、0.5学分(注:若同一篇文章既发表,又获奖者按得分高的项目记分,不累计记分)
3、编写教育方面的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者按每章3学分计。
4、承担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研人员凭立项文件按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分别记3、2、1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主研人员
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分别计4、3、1学分,协研人员折半。
5、参加各类应急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凭“南岸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颁发的结业证书按每6学时折算1学分计。其它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培训,不予登记。
6、参加校本培训经考试合格和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者,凭学校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计按每6学时折算1学分计。本项目培训学分周期总计不超过10学分。区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加强对校本培训的指导和管理,各校举办的各类校本培训需向区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上报培训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登记。
㈥凡属本“细则”所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方可计算学分,如有与本“细则”相抵触者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程序和办法
㈠登记。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职单位登记员处填写《南岸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明》,进行登记。登记员先审核原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再核算登记学分并在学分登记证明上签字,同时将继续教育内容按规定折算的学分填入《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收集其学分登记证明和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教师继续教育个人档案。每学年结束时,登记员应对每一位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进行统计并签字,填报《南岸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年审表》,先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然后上报区教师进修校进行年审。教师任职单位每年应将每位教师年审的学分情况予以张榜公布。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予登记,经培训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重庆市新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㈡审核。每年7月1日—10日为继续教育年审时间。教师进修学校确定专人根据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对各校上报的《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上记载的内容、学分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卡上签字盖章;将审核的学分填入其《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并对学分逐年进行累计。对当年完成规定学分者在其《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的注明“未完成”;对周期审核合格的在其证书上注明“审验合格”,不合格的注明“审验不合格”,并由教师进修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㈢验证。区教委对经教师进修学校年审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在其《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公章,并对周期审核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在其证书上验印盖章。《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返回教师本人业务档案,《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教师本人保存。凡未经教师进修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和未经其教育行政部门验章的《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能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考核的依据。
教师进修校、中等教育机构的教师登记、年审与验证工作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
(四)继续教育学分的使用
《重庆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是教师考核、职务评聘的必备依据之一。各类教师在任职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周期规定的年均学分量和累计年均学分量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教师职务评聘、晋升、续聘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周期内须完成规定的各项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各板块内容所得分不拉通使用,缺一项内容或学分不足者均为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新教师转正后,按开始任职时间的学年度起计算,以完成累计年均学分量作为其教师职务评聘的依据(到周期满,有几年算几年的累计学分)。符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规定年龄的教师除完成规定学分外,还须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申报晋升教师职务。凡未完成规定的年均学分量和累计年均学分量者,当年不得申报晋升教师职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评优选模;教师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者,周期满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不得续聘。新教师未完成岗前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五、加强管理,严格审核
实施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集培训、考核、职务评聘有机结合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对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和实施登记制度的业务指导,开展登记员培训;认真开展继续教育年审工作,选派敢于坚持原则、政策水平较高的中层以上干部作为登记审核人员,并切实加强过程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登记内容和学分;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档案,统一印制教师登记所需的表卡及档案袋等。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本培训的管理、检查和指导,注重培训实效。
各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管理,把教师继续教育与年度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中层以上干部作为本单位的继续教育登记员(各学区设总登记员,负责全学区的登记工作,学区下属小学设分登记员,由学区总登记员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做到登记有据、登记内容规范,审核手续完整。表册资料齐全;切实加强校本培训的组织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培训、有考核、资料齐全。学校每期须将校本培训计划上报教师进修校备查。校长必须带头参加继续教育,并为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附:重庆市南岸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
重庆市南岸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年审总表
重庆市南岸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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