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益中学校友会
重庆广益中学校友会章程 (1999年4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广益中学校友会” (英文译名: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Friends High School)(AACQFH)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重庆广益中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原则下,联络重庆广益中学海内外校友,介绍重庆经济、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介绍母校为国家培养人才的成果,为促进我市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我市教育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重庆市委统战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重庆市南岸区黄桷桠镇广益中学校内。 (电话:62871701,邮编:400065)。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联络广大海内外校友,互通信息,相互砥励,发 展友好,增进情谊; (二)组织发动广大海内外校友,为振兴广益作贡献。 (三)组织和吸引海内外校友,为重庆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服务; (四)联络和团结广大海内外校友,开展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祖国的和平统一事业服务; (五)为重庆广益中学的建设和发展,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成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范围为重庆广益中学(含广益中学附小和原重庆市第五中学)历届校友和教职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校友活动信息和资料,为振兴母校作力所能及的奉献; (五)积极联系海外校友,特别注意联系海外校友的第二代,为发展我市爱国统一战线尽心尽力;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留档备查。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会长、秘书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Z/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顾问、名誉会长、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区县联络组负责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 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区县联络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区县联络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只限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 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离,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变动后,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委统战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均属义务工作性质、不索取任何报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圆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委统战部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4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报市委统战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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