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益中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重庆市南岸区教育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教发〔2017〕9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出差人员应当做好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对于各国内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出差人可选择购买,但不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2。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其他区县出差,按伙食费补助标准包干使用。在本区范围内办事的一律不享受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一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确有特殊紧急需要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出租车费);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一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用。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应当强化对本单位出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区教委反映。
本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区教委及相关部门对出差活动、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及报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和交通的,相关费用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九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具体报销程序:
(一)领导审批:分管校长在通知或文件或邀请函右上角上批注出差人员、天数,并签名。(报帐时附上)
(二)出差人填写差旅单,并将住宿发票、车票或机票及机票政府采购查验单(都要刷公务卡的小票)等贴于差旅单背后(如未在政府采购网上购票,需到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出行日期的机票价格截图,以证明其购买的机票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若是参加培训还应提供参培的图片、心得体会;
(三)凭差旅单按分管权限到相关领导签字;
(四)出纳报帐、会计记帐。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从2017年5月8日起实施。
附表1 : 南岸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附表2 : 南岸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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