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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广益中学家校安全公约

发布日期:2015-03-07 阅读:6316次

 重庆市广益中学家校安全公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确保他们平安、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的责任,为强化家校联动实施齐抓共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教委有关规定,特订立此公约。

一、学校(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只承担校园内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的相应责任有:

   (一)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和其它设备设施,及时采取措施监管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没有明显疏漏。

(三)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校内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时,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 学校应当教育教职员工,严禁歧视、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

   (六)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学校(教师)应告知学生不得搭载三轮车、摩托车和其它无资质的车辆,教育学生远离水库、池塘、滑坡地带等缺乏安全保障的地方。

    () 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建议家长(监护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家长(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家长应承担学生在校园外的教育、管理和监护责任,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家长(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的相应责任有:

   (一)家长(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承担对学生自行出校、擅自离校,或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负责;

(二)家长(监护人)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教育、督促学生不搭载三轮、摩托车以及无资质的车辆,教育学生远离危险水域,不在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活动,并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学校不承担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期间的任何安全责任;

(三)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监护职责;

(四)走读学生不上早晚自习,学生自愿到校上早晚自习的,学生家长(监护人)要书面写出申请,承诺承担学生上、下早晚自习路上的监管护送责任。

   ()家长(监护人)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

()学校告知学生的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

三、其它事项

    学校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安全常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影响学生安全的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以上公约,家校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家长( 签字):              (请家长阅完后签好字,交给孩子带回学校存档,谢谢你的配合)

 

 

重庆市广益中学校

                              

                                            2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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